破產抵銷的限制及其完善.pdf_第1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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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檔簡介

1、破產法是規(guī)范企業(yè)破產程序,公平清理債權債務,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的重要法律。2006年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》(以下簡稱《破產法》)在舊法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,并在管理人制度、破產重整制度、擔保債權和職工債權的清償順序等方面對舊法進行了全面修訂,尤其是對舊法中的“債權人對破產企業(yè)負有債務的,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”的簡單規(guī)定作了增補,新增了對債務人的債務人取得債權的限制、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抵銷

2、的限制。這些限制規(guī)定對善意債權人行使抵銷權設置了苛刻條件,不利于債權人正當期待利益的保護,有待完善。
  本文除引言、結論外,正文分五部分:
  第一部分在簡單介紹我國破產抵銷立法沿革的基礎上,對破產抵銷的概念、特征進行較為全面的論述,并就破產抵銷的功能及功能背后所保護的利益展開初步探討。同時,簡單介紹了本文所論述的破產抵銷的內涵與外延,就不屬于破產抵銷范疇,卻容易被人們當做破產抵銷來加以論述的幾種情況作了簡單介紹。

3、 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分別就破產抵銷的主體限制、破產臨界期內取得債權、負擔債務的抵銷限制、抵銷限制的例外、特殊權利的抵銷限制四方面進行具體論述。
  第二部分針對破產抵銷的主體限制問題,筆者認為制度設計過于嚴格,不利于管理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廣大債權人的利益,主張對主體限制進行緩和,并通過賦予管理人法定抵銷權彌補限制過嚴所帶來的不利影響。
  第三部分探討的是《破產法》第四十條對債權人在破產臨界期內負擔債務、債務人之債務人取得

4、債權“惡意”推定的不足。由于《破產法》第四十條通過客觀表現(xiàn)推斷權利人的主觀“惡意”,不免誤“殺”、漏“殺”。建議立法修訂時側重對債權人正當期待利益的保護,并在認定“惡意”時,增加對債權取得、債務負擔行為客觀危害性的考察,以彌補主觀“惡意”推斷可能出現(xiàn)錯漏的不足。
  第四部分探討的是《破產法》第四十條第二、三項但書部分破產抵銷限制的例外,也即抵銷非法性的排除問題。指出在立法技術及立法的不周延方面存在的諸多不足。應當基于立法的嚴肅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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